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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萬丹鄉新興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辦法
107年11月13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109年10月13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年01月15日課程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
本評量準則依據 101年8月7日屏府教字第 10123725600 號函與104年2月11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402550700 號函「屏東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補充規定」訂定之,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3790號函及本府113年8月6日屏府教學字第1130072373號函修訂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同時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及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為原則,另定期評量亦應不限紙筆測驗,各學習領域學期評量成績定期評量佔百分之四十及平時評量佔百分之六十,並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之。
評量試題審題規則:
國語科:低年級導師互審,中年級導師互審,高年級導師互審。
數學科:低年級導師互審,中年級導師互審,高年級導師互審。
自然科:中年級自然科任教師互審,高年級自然科任教師互審。
社會科:中年級社會科任教師互審,高年級社會科任教師互審。
英語科:英語科任教師互審,若僅一位英語科任教師,則交由教務組審題。
評量審題表連同評量紙本考題一併繳交,確實審查題目適切性,切勿外流。
畢業生畢業成績計算:
(一) 成績計算方式:採計一至六年級各學期之學習領域成績,上述成績所佔之百分
比相同。因應屏東縣政府畢業生縣長獎成績計算採計規定,六年級成績採計至下
學期第一次評量;其餘畢業成績計算採計至六年級下學期第二次(畢業考)評量成績。
(二) 轉學生成績計算:轉學生其成績原則上依據原就讀學校所提列成績做計算依據。國內、外
轉學生、申請在家自學學生等,其成績認定困難時,請畢業班導師於每年5月1
日至 5月10 日向教務處提出認定申請,每年 5月15日至 5月 25日間擇期召開
本委員會,必要時邀集該生家長(監護人)共同列席討論審定之。
畢業標準:
學習期間(一至六年級)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所有學習年段總平均成績,均達 丙等 (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以上。
未達畢業標準者,不發畢業證書,改發給修業證明書。此項規定,適用於 101.08.01 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學生。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其方式可包括寄發成績單、利用親師座談會說明、由學生帶回轉交家長等方式,其內容由成績評量通知單呈現之。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之排名,個別學生家長如欲掌握其子女之學習成效,可依個人資訊申請方式向學校申請取得其子女之相關資訊。
學生定期評量,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如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該次缺考之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定期評量補考方式,由學校與家長協調之。
學生評量成績之記錄及處理,由各班導師辦理,授課教師應配合辦理。學校應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並研擬學習輔導機制,落實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各校得依需要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獎勵方式:
(一)成績優良受獎人數:每班總人數之五分之一,採無條件進入法,若未達三人,至
少以三人為原則。
(二)成績優良受獎標準:每位受獎學生各領域之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平均必須達各年
段的標準。低年級為 95 分;中年級為 90 分;高年級為 85 分。
(三)進步獎:受獎人數及受獎標準不受上開(一)、(二)之限制,由導師敘明受獎原因
即可。
本辦法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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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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