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萬丹鄉新興國民小學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13 年 04 月 19 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依據 113 年 4 月 18 日屏府教學字第11313020400號函辦理。
- 目的: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使用規範。
- 對象: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
-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 校園內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
- 學校教職員工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與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 行動載具使用,係為方便學生於校園學習及與家長聯繫、溝通;不得為聊天、拍照、攝影及傳簡訊、上網、玩遊戲、上課聽音樂等非正常學習 使用正途。
-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可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予關機;若有 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須經導師或學校師長同意後,方可使用。
-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 校內各種考試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帶行動載具進入試場。
-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 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 學生行動載具須經申請同意(申請表附件一)後,方可攜帶入校,並請自行妥善保管。若有遺失,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 為維護用電品質及安全,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 基於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建議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如下:
- 使用行動載具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或擴音)溝通,避免將載具貼近頭部及身體。
- 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 行動載具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Line 代替,避免長時間使用。
- 學生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或未經申請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時,學校得予口頭告誡或暫時保管行動載具,保管時間不超過當日為限,並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發還學生,累犯則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學校調查行動載具違規(法)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 若使用行動載具違反民、刑事責任,肇生法律問題,概由當事人(教職員工、校外人士、學生)自負相關責任,學生並得按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議處。
- 校內各種考試期間,私自攜帶行動載具進試場者依違反考試規定論處。
本規範經教師、家長、學生代表討論訂定,並經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